【基本情况】
2021年6月,投资者H信用账户中签某新股,当日某证券公司营业部电话告知其信用账户新股中签,须预留足够的金额缴款。投资者误以为“卖券还款”资金可用于新股缴款,且当时暂无现金,错过缴款时间。投资者认为系营业部过失导致其无法获取新股收益,要求营业部赔偿损失。经某证券公司合规部投诉处理,双方未能达成和解。因投资者H年龄较大,不熟悉融资融券交易规则,同时,在投诉处理过程中,营业部应对方式方法欠妥当,因此投资者对营业部产生了较深的误解,后续多次拒绝调解。投资者H于2021年7月起诉至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因不服判决,2022年12月向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主要争议】
某证券公司营业部是否履职尽责?交易软件的展示界面是否存在误导?
【调解过程及结果】
2023年3月6日,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中证贵州调解工作站对该案进行诉中调解,在贵州证监局指导下,工作站积极与二审主审法官沟通案情,深入分析各方责任,与某证券公司协商和解方案,同时让投资者意识到自身责任。
通过法院工作人员的耐心讲解和调解员的调解,某证券公司认识到对客户提出的“可用金额”疑虑存在解释不到位,对不同软件展示的数据不一致的情况未进行详细说明的问题,投资者H也认识到自己因不完全熟悉融资融券交易规则,存在误操作过失的问题。最终,3月10日工作站成功促成双方和解,投资者获得补偿并主动撤诉,人民法院于当天向双方送达民事裁定书。
【案例评析】
本案从受理到调解成功历时仅5天,期间贵州工作站与贵阳中院密切配合、高效联动,为取得投资者的信任,协调主审法官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案件的调处打通了从诉中调解案件转办、专业法官指导调解到调解协议民事裁定的全流程,有效帮助投资者多途径、多层次、低成本、高效率地化解了矛盾纠纷,实现了快速化解矛盾纠纷的目的,获得投资者好评。在日常经营中,证券经营机构除了应尽到必要的提示和告知义务,还需要加强对客户进行融资融券规则的普及,做好沟通解释工作,同时在交易软件操作界面须明确提示客户每一步操作的结果,避免因客户误操作从而引发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