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纠纷概要
赵先生是某期货公司的客户,2023年3月26日,期货公司对其账户内的某个期货品种进行了39手的强平,赵先生认为期货公司的强平行为明显超过必要程度,令他遭受了严重损失,要求期货公司赔偿相关损失。纠纷双方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遂向中证湖北调解工作站提出了调解申请。
二、主要争议
本次调解的主要争议在于:1.期货公司在强平前的通知是否合理充分。2.强平的数量是否超出必要程度。
三、调解过程
调解员首先查看了期货公司提供的强平风险通知记录,记录显示:2023年3月26日9点以及10点,期货公司两次致电赵先生,提示账户风险问题,赵先生在电话中明确表示已知晓相关问题,会立即进行处理。期间,期货公司还向赵先生的手机发送了一次强平提示短信。
调解员向赵先生展示了通话记录和短信,赵先生认为自己确实在当天上午收到了期货公司的电话和短信通知,但通知的内容均为将于当天上午10点30分强平,但实际该情况并未发生,直到下午14点期货公司才进行了强平,自己接到电话后马上追加了资金,虽然未全额补足,但期货公司也未进一步提示,导致自己认为期货公司不会再进行强平操作。如果下午要进行强平,期货公司应当再次通知自己。期货公司表示:当天上午未进行强平的原因是考虑到赵先生已有追加资金行为,虽未足额追加,但当时行情较为缓和,故未立即进行强平。不过上午未强平并不代表通知的失效,在通知针对的强平风险未得到处置前,通知应当视为一直有效,故不存在强平未通知的情况。
调解员指出:根据双方签署的期货经纪合同,确实规定了期货公司有权在事先未通知的情况下,自行选择时机和价位对客户的部分或者全部未平仓合约强行平仓,故从法律角度来看,期货公司的强平操作并无明显瑕疵。但是从提升客户体验,减少纠纷的角度,下午强平前多做一次通知似乎更加合理。双方对调解员的意见表示认可。
随后调解员针对强平的数量是否合理的问题与双方展开了沟通,赵先生提出,经过自己的计算,期货公司只需平仓3手,就可以让账户风险率达到80%以上,期货公司强行平仓39手,明显处置过当。期货公司提供了强平39手的计算依据,表示此数量为严格依据合同条款计算得出,在实施强平39手后,赵先生账户的可用资金恰好略大于0,并未超出必要限度。调解员认真查看了双方签署的《期货经纪合同》,后指出:根据合同约定在达到强平条件时,期货公司有权对客户的部分或全部未平仓合约进行强行平仓,直至客户可用资金≥0。赵先生混淆了账户风险率和强平程度标准的含义。于是调解员结合合同,向赵先生详细解释,账户风险率是期货公司是否强平的标准,而可用资金才是强平到何种程度的标准。
最后经过调解员的耐心分析和劝导,调解双方认识到自己在本次纠纷发生过程中的问题,期货公司表示后期将优化公司在强平前的业务流程,提升服务质量。赵先生也表示自己将多花时间,进一步学习期货的相关规定和知识,提高自己的交易水平。最终双方互让互谅,协商一致,并对调解员和中证湖北工作站表示了感谢。
四、案例启示
通过本次调解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到:
一是关于期货公司,虽然公司通过期货经纪合同规避了强平带来的多数法律风险,但是并不能避免与当事人发生纠纷。很多强平纠纷都是因为通知沟通不充分造成的。期货公司要减少纠纷的产生,就需要从客户角度出发,不能机械的执行合同约定的基本通知义务,更应该提高涉及客户经济利益重要事项的通知频率,提升通知的时效性、及时性,避免投资者对通知充分性问题产生误解。
二是对于投资者而言,因为强平事件关乎自己的切身利益,本着防范风险的原则,应加强关注账户动态,根据期货公司的通知和提示及时做出调整,积极主动做好风险控制,避免遭受不必要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