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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防非宣传月丨期货案例
    时间:2022-05-31新闻来源:河南证监局浏览量:4231

    期货居间代客理财纠纷

    一、案例简介 

    2017年3月20日,投资者张某向“12386”热线投诉A期货公司“居间人恶意炒单导致其亏损”。张某称其通过居间人在A期货公司开立账户,并在入金60万元后将账户全权委托居间人交易。几个月后,张某查询期货账户后发现已亏损46万元。张某对账户亏损表示不满,怀疑居间人恶意炒单,要求A公司赔偿损失。 

    二、纠纷调解情况 

    A期货公司收到投诉后,及时与投诉人沟通了解情况,并对投诉人反映的情况进行认真调查核实。经核实,张某的居间人存在获利保证,接受客户委托、全权代理客户交易等行为。 

    同时A期货公司认为,在开户视频见证环节和开户后回访环节,公司已明确向张某揭示风险,专门就居间人身份及居间业务禁止事项对张某进行了重点告知,张某仍将账户全权委托他人交易,也应承担一定损失。 

    经A公司与居间人、张某多次协调沟通,三方达成和解,由居间人承担客户部分损失,公司终止与该居间人合作关系。 

    三、案件启示 

    期货居间人是接受期货公司或投资者委托,为其提供订约机会的自然人或者法人。居间人不得存在获利保证、代理客户交易等禁止性行为。但在实践中,部分居间人为获取更高返佣报酬,会采取频繁喊单甚至代客理财、承诺获利保证等违规行为。期货公司一方面应加强居间人管理,规范居间行为,提高合规意识、诚信意识和专业素养。另一方面要加强投资者教育,引导投资者熟悉期货市场相关业务规,提升投资专业知识。 

    高收益往往意味高风险,投资者在进行市场投资时应多一份谨慎,自觉抵制不当利益诱惑,不盲目听信任何人的无风险、高收益诱导,树立正确、理性投资观念。

    期货投资者持仓被强平纠纷

    一、案例简介 

    2017年7月31日,投资者刘某拨打A期货公司投诉电话,投诉“期货合约持仓被公司强平导致其损失。”刘某称其在A期货公司开立期货账户,2017年7月31日持仓1手铁矿石I1709卖出合约,当日在未接到A公司通知情况下,该持仓被A公司强平,要求A公司恢复持仓并补偿损失。 

    二、纠纷调解情况 

    A期货公司收到投诉后及时与投诉人沟通,认真调查核实。经核实,2017年7月28日,刘某持仓1手铁矿石I1709卖出合约,当日结算后,其公司风险率为120%,交易所风险率为90%,根据《期货经纪合同》约定,公司通过短信平台向其发送追加保证金通知书,同时将结算帐单和追加保证金通知一并发至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次日上午,I1709合约开盘出现较大涨幅,刘某交易所风险率已超100%。公司于上午9时30分左右多次拨打刘某电话,拟要求其在下午开盘前足额追加保证金或自行减仓,电话始终无法接通;公司于是将前述要求通过短信及交易客户端发送给刘某。刘某未在规定时间内追加保证金或减仓,根据《期货经纪合同》约定,公司对其账户持仓进行强平处理。 

    经公司与刘某沟通,刘某未收到公司通过电话、短信方式发出的追加保证金通知是因其停用了在A期货公司开户时预留的联系方式,但未通知A期货公司;当日上午刘某未登录公司交易客户端,故也未及时收到A公司通过客户端发送的通知。期货公司开户时已告知刘某追加保证金通知是根据其签订合同时预留的指定联系方式发送的,变更号码需及时告知;刘某未及时通知公司变更联系方式,应对持仓被强平结果负责。刘某对此表示认可。 

    三、案件启示 

    投资者应充分认识期货交易风险,及时通过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网站了解账户情况及追保通知等账户风险信息;在变更指定联系方式时应通知期货公司,以便接收公司发送的账户风险通知,及时化解账户风险。 

    期货经营机构应加强在投资者开户等环节必要的风险揭示和告知义务,不断深化投资者教育,提高投资者对相关规则了解程度和账户风险管理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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