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什么是非法证券活动?
答:投资者在证券活动中,最需要防范的就是非法证券活动了。形形色色的非法证券活动使多少投资者遭受了重大损失。
在投资者证券投资交易的过程中,与投资者利益相关法律法规是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利剑。违反这些法律法规,尤其是通过各种欺骗性的行为有计划地从投资者那里获得利润,就是我们所说的非法证券活动。
2. 非法证券的行为有哪些?
答:非法证券的行为多种多样,但最重要的特点是欺骗。不法分子利用投资者渴望赚大钱、快钱,甚至一夜暴富的心理,谎称自己有内幕信息,可以提供大牛股等来手段骗取投资者高额的信息费、会员费。更有甚者,不法分子开设证券黑市、设立原始股骗局等来诈骗钱财。不法分子的行为,大多构成欺诈,严重的甚至触犯刑法,构成犯罪,所涉罪名有集资诈骗、非法集资、非法经营等。
虽然我国刑法及证券法规对对证券欺诈乃至诈骗的打击力度很大,但由于投资者水平与能力的差异,所以总是有投资者受骗上当。所以,投资者一定要提高自身素质、加强证券知识的学习,同时还有要警惕这些行为,以保护自己!
非法证券活动主要有:非法咨询、非法集资骗局、“海外假基金”骗局、开设证券黑市。
3.什么是非法咨询?
答 :非法咨询在我国一直存在,但在股市不好的时候,根本没有生存空间。但在股市走牛的时候,一些不法分子看准了很多投资者希望买到牛股的心理,便以自己知道内幕信息、可以为投资者提供大牛股为诱饵,骗群众钱财。诈骗者,有的是个人,有的是一些没有咨询资格的投资公司或咨询公司,他们以各种手段欺骗投资者,谋取不正当利益。很多受害者受到蒙蔽,待清醒时为时已晚。
该类骗局的特点是,骗子一般谎称自己是掌握内幕信息的人员,而且一般在外地,投资者根本无法与其见面,而是将信息费通过转账方式转到其外地的账户。
其实,投资者稍微用一下心思就可以识破骗局。如果骗子们真知道所谓的牛股的话,他自己去炒卖不早就大发其财了吗?他还用从投资者身上赚取什么咨询费或信息费吗?
还有一种欺骗方式是向投资者收取会员费。不法分子自称自己是股神,并编造自己非凡的炒股业绩骗取投资者信任。投资者一旦上钩,便要求投资者入会,向其缴纳会费。
这里提醒投资者的是,即便是取得证券投资咨询资格的合法投资机构都不允许在异地收取会员。
该类行为的特点:一般以个人名义从事欺诈活动,而且大多利用网络,欺诈的范围广泛,可遍布全国各地。
【案例链接】——带头大哥非法经营案
长春青年王秀杰为了非法获利,自2006年开始在互联网上开设博客,指导投资者炒股。适逢牛市,投资者投资股票热情空前高涨,其开设的博客也很快便已极高的点击率成为“股市第一博”,王也被号称为股市“带头大哥”。在其后的一年的时间内,王多次在互联网上发布招募会员信息,先后以每人每年3000元、5000元、1万元、1.3万元、2.7万元、3.7万元不等的标准收费,并对收费会员进行证券指导,收取16名会员交纳的会费,非法经营收入20.5万余元。在其指导之下,许多中小投资者的财富缩水。
2008年5月23日,法院公开宣判了在全国引起广泛关注的“带头大哥777”王秀杰非法经营一案。法院一审以非法经营罪判处王秀杰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60万元,追缴违法所得款人民币20.5万余元。
无独有偶,上海的刘玉才和杜凌卿也利用网络非法进行证券业务,总共招徕600多名客户投入1个多亿资金,非法所得757万元。2008年,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被告人刘玉才有期徒刑7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万元;判处被告人杜凌卿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万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此案被称之为沪版的“带头大哥”。
分析:
不管是王秀杰,还是刘玉才与杜凌卿,他们的所作所为都是扰乱证券市场的秩序的行为,并且因为触犯刑法而遭到刑事处罚。
“带头大哥案”宣判的意义是深远的。 “带头大哥案”的宣判,对于警示更多的“后来者”无疑能够起到一定的威慑作用。但同时,对投资者也上了一课,提醒投资者应该以正确的心态和方法对待投资,否则自己不仅容易成为受害者,而且还给非法经营者提供了土壤。
该案的宣判,体现了市场法治的一大进步,对于维护市场正常的秩序,保护受害者将无形中起到一定的作用。
4.什么是非法集资骗局?
答:这种骗局得表现形式为:一是编造公司即将在境内外上市或股票发行获得政府批准等虚假信息,诱骗社会公众购买所谓“原始股”;二是非法中介机构以“投资咨询机构”、“产权经纪公司”、“投资公司驻华代表”的名义,未经法定机关批准,向社会公众非法买卖或代理未上市公司股票。
骗子引诱投资者买卖股票的核心理由便是股票即将上市,从而给人编织一个通过上市“一夜暴富”的美梦。有很多投资者在这种非法的交易市场购买了根本不存在的虚假的所谓原始股,损失惨重。
【案例链接】——原始股诈骗案
2003年,朱某某将一家无偿获得的空壳公司,通过虚假增资扩股、虚假验资等一系列手段,变成了“从事各类天然植物、高效保健品的研究和生产”的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利顿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随后,其及同伙通过设立网站、分发资料等方式,宣传利顿公司会在美国纳斯达克上市,并且还通过多家投资咨询机构帮助其大肆转让。为了骗取投资者上当,利顿公司还制作了看上去非常精美及正规的网站,且具有中英文两个版本,几乎可与跨国企业的网站媲美。网页中展示了大量公司大型生产、种植基地的图片,甚至还有国家领导人参观企业的照片。公司生产规模、利润等相关数据也显示出其“良好”的经营。另外,网站上行业政策、动态资讯等内容也在动态更新。而且网络上关于利顿公司的好评报道四处涌现,甚至在主流财经网络媒体上也能看到有关利顿公司准备在美国纳斯达克上市的调研报道。比如,某媒体就有“公司项目技术在国际上处领先水平,产品全部销往国外”,“公司已与60多家国外企业、著名药业生产公司和科研所建立了长期稳定的业务合作关系”,“正着手进行上市的各项准备工作”等报道。2005年4月中旬,该公司在媒体发布公告,公告内容是利顿公司已经由国内深圳一家券商辅导进入了辅导期,为期一年时间。好多投资者被其华丽的外表所蒙蔽,在两年多的时间里,共有800余名国内外投资者以每股1.6元至6元不等的价格购买了2000余万股股权。朱某某从这些股权销售款中获得3000多万元。
2007年初,朱某某及利顿公司“空手套白狼”进行变相公开发行的事实败露,利顿公司案最终以集资诈骗罪定案,主犯朱某某被判无期徒刑,另一案犯干某某也被判处11年的有期徒刑。
分析:
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和投资者对证券知识的缺乏有很大关系。相比兰州黑市案,原始股骗局则是一种更高级的欺骗。如果说兰州黑市中,受害者大多是因为缺乏基本的证券知识的话,那么原始股受骗案中,受害者往往对证券知识虽稍有了解,但又一知半解,并不真正懂得境内外证券上市发行的相关知识,所以骗子得逞。比如,对于股票发行而言,证券法第三十九条就规定,“依法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者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转让”。而对于国内企业境外上市问题,我国证券法第238条规定:“境内企业直接或间接到境外发行证券或者将其证券在境外上市交易,必须经过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国务院的规定批准。”
所以,投资者一定要多加强学习,提高自己的投资知识。也许有的投资者会说,那投资的门槛也太高了,我又不是专业人士,我怎么可以搞得懂那么多的东西呢?如果是这样的话,笔者就还是要多劝劝投资者,其实学习投资知识对于投资行为本就是很重要的,况且获取知识的方法有很多种,途经也很多,而且现在的资讯也很发达,只要用些心思,好多基本的东西还是搞得清的。如果你努力了仍然搞不懂,那么笔者要奉劝你牢记一句话:对于搞不懂的东西,宁肯错过,也不要做错,至少在搞懂之前不要碰。
【案例链接】——利用股票非法集资案
2004年4月,被告人潘学成、韩枫在美国设立了美国必得利财金集团公司,并设立了必得利公司上海代表处,以西安现代新农业股份公司将在海外上市为名,向不特定投资人非法出售新农业公司股票。随后,潘与陕西唐宇公司签订协议书,约定由陕西唐宇公司设立海外公司,由必得利公司负责在境外募集资金。
协议签订后,潘指使韩枫以他人名义在美国设立王氏公司并印制了王氏公司股票。潘通过制造各种虚假资料,夸大必得利公司、王氏公司和陕西唐宇的规模,编造了陕西唐宇海外上市模式等。潘等人以投资获利周期短、回报率高和承诺回购为诱饵,以每股0.6美元的价格骗取被害人购买王氏公司股票。
同年11月,潘学成等人对外宣称的上市期限将至,为继续骗取财物,潘以个人名义购买了TUTTLE公司(该公司系在美国证券管理委员会报备,但未获上市资格),随后召开新闻发布会,隐瞒TUTTLE公司真实情况,谎称王氏公司和必得利公司成功收购了已在美国OTCBB上市的TUTTLE公司,并合并为W&B公司,还谎称王氏公司股票将在2005年3月在美国OTCBB上公开交易。会后,潘学成对外继续销售王氏公司股票。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以被告人潘学成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60万元;被告人韩枫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40万元。
【分析】:
投资者一定要有风险意识和辨别能力,应当提高警惕,不能心存侥幸,被犯罪分子许以高额回报所欺骗:1、股票交易一定要在国家指定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目前我国合法的证券交易场所只有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代办股份转让系统。;2、公开发行股票需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经营证券业务需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所以,不要轻信所谓“原始股”、“一级半市场”股权转让、“海外上市”等谎言;3、适当了解美国股市的有关情况,弄清斯达克(NASDAQ)市场与粉单市场(Pink Sheets)、场外柜台交易板块(OTCBB)的区别。
在此,敬告投资者,不要被假象所迷惑,不要对任何非法证券活动抱有幻想,应当提高防骗识骗能力,自觉知法、懂法、守法,远离非法证券活动,防患于未然。
5.什么是“海外假基金”骗局?
答:近年来,随着基金业的大力发展,基民数量大大扩充,带有诈骗性质的基金也开始滋生。有些海外基金通过网页的形式以国外共同基金或者以私募性质基金的身份出现,以高额的回报率诱骗投资者。2007年,“瑞士共同基金案”的告破,“海外投资基金”骗局也在公众面前被曝光。所谓的瑞士共同基金,正是利用了老百姓搞不清楚国外共同基金的运作模式,以及老百姓急于拿到高分红的心理,使投资者上当。
【案例链接】——以基金名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2008年7月,"美国贝尔斯登基金"山西市场负责人的孙某、李某对投资者宣称其基金回报率分别为100%、150%、200%三个等级,入会会员还可以发展其他会员,并抽取奖金。后经公安机关查处,此系纯属骗局。孙、李二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已被逮捕。
本案中,受害群众经人介绍在网上购买"美国贝尔斯登基金",交款方式大多数为现金,所有的交易均无收款凭证,仅靠上下线自己记录金额,返还利润及奖金的发放也是如此。受害人车某除自己购买外,还介绍、发展亲属、朋友二十余人购买了总金额约130万元的该基金,损失73万余元。雷某等十余人也通过李小红购买了100余万元的基金,均未返还。
分析:
证券投资是高风险行业,所以不可能有固定回报一说,合法的基金公司,不论是国内的还是国外的,均不可能给与投资者固定回报,更不可能从100%至200%按等级划分。所以说,贪心是最大的敌人,贪念过重,就会被天上掉下来的馅饼砸中。
6.什么是开设证券黑市?
答:不法分子利用投资者证券知识的缺乏,开设非法的证券交易场所非法经营,他们或是通过自己在合法机构开立的账户进行客户所需的买卖行为,或是在交易场所之外利用对赌、对冲等非法进行所谓的交易以蒙骗投资者。主要的欺骗形式有:
(1)利用虚买假卖欺骗投资者。
有的非法机构将客户的委托单根本没有传入合法的交易场所进行交易撮合,而是直接将客户委托单对冲、对赌。甚至为了掩人耳目,由非法机构假借合法机构的名义,称自己仅充当客户与该合法机构之间的中介,实际上合法机构根本不可能与其"合伙"。非法机构一旦得手,他们就会携款逃之夭夭。因此,投资者在投资前要查看经营机构的合法手续和证件。
(2)控制交易时间和交易价格进行诈骗。
客户不能立即查询成交情况,行情信息传送也不及时、不准确、不完整,有些机构连行情都是人为控制和操纵,通过修改交易数据,根据买卖汇总情况在行情终端上虚拟行情走势,给出正规市场根本没有的成交价格。投资者一旦进入,损失将很难避免。
(3)为投资者提供融资(透支)。
虽然我国证券法给融资融券的实施铺垫了法律基础,但到目前为止,还未批准开展这项业务,所以证券公司为他人进行融资投资仍然是被禁止的。非法证券经营机构大都通过许诺为客户提供高比例的融资(提供透支条件),欺骗投资者说在赢利后双方分成,以此引诱投资者。这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一经查出,就要全部没收非法收入,还要加罚处理。
由于国内经济发达地区证券市场比较发达且投资者素质较高,因此这类犯罪活动大多出现在经济相对落后的地方以及中小城市或偏远地区。
由于证券市场是最直接的财富汇聚场所,因此在证券市场诞生诈骗活动的诱因就非常大。有很多的诈骗分子甘愿为获取暴利而铤而走险。因此非法证券活动会在会在未来相当长的时期内存在,形形色色的非法证券产品也会层出不穷。所以,在此要告诫投资者,一定要加强学习、提高水平、擦亮眼睛、提高警惕!
7.哪些证券交易不受法律保护?
答:(1)在非法设定的场所进行股票买卖。
投资者买卖股票只能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不能在非法设立的场所或机构进行股票买卖。
(2)买卖不合法的证券。
投资者只能买卖依法发行的证券,非依法发行的证券,不得买卖。目前,我国的证券交易只能以现货方式进行,不能买卖证券期货。
(3)全权委托证券公司股票买卖。
我国证券法律法规禁止证券公司全权代理投资者进行股票买卖。因此,投资者即使与证券公司签订了全权委托协议也是无效的,不受法律保护。
(4)透支交易。
目前,我国还没有放开融资融券交易,,因此证券商向投资者提供透支资金的行为为不非法行为,投资者与券商签订《资金透支协议》也不具有合法性,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5)其他不受保护的交易方式。
8.什么样才能算“合法的证券交易场所”?
答:设立证券公司,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不得经营证券业务。
有些不法分子,非法设立证券交易机构,欺骗投资者。常见手段有:
(1)用高比例的融资融券和风险承诺诱惑投资者进场交易;
(2)违反国家关于证券交易场所、会员资格和交易席位的规定,利用自己在合法机构开立的账户为客户代理证券交易,有些直接将客户委托单在本公司账户上对冲对堵,虚假买卖;
(3)设定虚假的交易时间和交易价格,使投资者不能立即查询成交情况,并修改计算机数据,虚拟行情走势;
(4)以合法注册的中介公司的招牌招揽客户,不断变换经营地点、字号、经营范围,经营地点隐蔽,人员控制严密等。
【案例链接】——兰州证券黑市案
在众多的“证券黑市”案件中,兰州证券黑市案无疑是其中最典型的一起。
2000-2001年间,在兰州发生了一系列以股票交易作为诈骗手段的非法证券案件。主犯王某、徐某等多人以开办公司为幌子,超范围经营,非法敛钱。他们在电脑中安装虚拟股票交易系统,以高比例融资、单人单机为诱饵,吸引不特定人投资炒股,骗取钱财。其主要的敛财手段是收取手续费、印花税、虚假融资利息以及强行平仓等。最终,案件被公安机关侦破,抓获涉及13家非法公司的涉案人员140余人,主要案犯被法院以集资诈骗罪和非法经营证券罪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等。此案影响巨大,牵涉到受骗群众达1300多人,涉案资金7366万元,损失3935万元。这就是震惊一时的兰州证券黑市案。
分析:
兰州黑市案件是典型的证券诈骗案件,其特点就是“假股市、假报单、假成交、真诈骗”。其实骗子的手段并不高明,但却有很多人上当受骗,遭受巨额损失。从受骗的投资者得构成来看,有些人是属于根本不懂得证券的基础知识,甚至连合法与非法的证券机构都区分不了。一类是明知是不合法的证券机构,但被其开出的所谓条件所诱惑。所以,对前一类投资者而言,一定要加强证券知识方面的学习,至少要了解一些最基本的证券知识再入市。如果,你无法分清是否为合法的证券机构,你可以通过中国证券业协会的网站进行查询,或通过当地证券监管机构进行询证,切忌盲目入市。而对于后一种投资者,一定要端正思想,要时刻牢记天上不会掉馅饼,对那些骗子允诺的非法交易手段保持警惕之心,这样,你就不会上当受骗了。
投资者受骗后,几乎都会遭受程度不同的损失,有的人甚至是倾家荡产。而由于追赃力度所限,大多手数投资者的损失则很难挽回。因此,投资者一定要擦亮眼睛,去伪存真,不要被骗子华丽的外表所欺骗!
9.什么是非法期货?
答:随着股指期货的即将推出,以期货为名的非法证券活动也开始出现。非法机构通过从事和代理境外期货和期权交易,欺骗国内投资者。比如,黄金期货是2007年底推出的品种,但是就在黄金期货正式上市前,上海一些地方就出现了非法的黄金期货。
到目前为止,国家并未批准任何一家境内机构或境外机构从事和代理境外期货和期权交易。非法机构提供的行情是不完整的部分合约行情,有的甚至是隔夜行情。普遍没有固定的下单渠道,并且自行设定解释合约和交易规则。
10.当发现自己被骗了,应该怎么办?
答:投资者发现自己被骗后,不要着急,也不要慌张,保存好有关证据,向当地的证券监管机构举报或向当地的公安机关报案,协助监管机关或公安机关查处诈骗分子。如果不法分子确实构成了诈骗,那么监管机关和公安机关最终会将其绳之以法,你可以在进入刑事诉讼程序后提起附带的民事诉讼以期挽回自己的损失。
在采取上述行动前,投资者如果觉得自己的能力有限,可以联系并咨询律师,通过专业的法律手段获取足够证据,以证明自己的权益的确受到侵害。
如果你是不小心掉进了蓄谋设立的骗局中,一般情况下很难全部挽回自己的损失,所以,投资者还是要多加学习证券投资知识,避免上当受骗。